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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
发布者:lsfwadmin   浏览量:9841   发布时间:11-12/10:16
  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国家赔偿由侵权的国家机关履行赔偿义务。根据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赔偿一般包括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和司法赔偿。
  我国《国家赔偿法》概述
  我国于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该法第2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我国的《国家赔偿法》规定了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两种国家赔偿。
  2009年6月,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对原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损害的,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删除“违法”二字,扩大了赔偿范围。意味着即使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合法行使职权,但是最后如果公安机关认为这个人不应当采取措施,撤销案件给予释放,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或者作出无罪判决,国家也要承担赔偿责任。
  1.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由国家承担的赔偿责任。其赔偿范围包括:
  (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殴打或者以其他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
  (5)违法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的;
  (6)违法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7)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侵犯财产权造成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2.刑事赔偿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当事人人身权、财产权造成损害而给予的赔偿。《国家赔偿法》对刑事赔偿作出具体规定,对于进一步促进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监狱管理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具有重要意义。刑事赔偿的范围包括:
  (1)在刑事诉讼中,错误拘留、错误逮捕、无罪错判的;刑讯逼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殴打或者以其他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
  (2)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造成财产损害的。
  3.司法赔偿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要给予有限制的赔偿。
  行政赔偿
  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赔偿。行政赔偿是国家赔偿的主要组成部分。
  赔偿范围
  《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了行政赔偿的范围:
  (1) 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2) 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 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 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6) 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7) 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8) 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9) 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国家赔偿法》第五条同时规定了国家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几种情形:
  (1)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 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已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3)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赔偿义务机关
  根据《国家赔偿法》,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分以下几种情形:
  (1)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3)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4) 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5) 赔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6) 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行政赔偿请求人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要求,也可以在申请行政赔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但不得不经赔偿义务机关处理而直接提起诉讼。
  刑事赔偿
  刑事赔偿是指司法机关错拘、错捕、错判而引起的国家赔偿。
  赔偿范围
  《国家赔偿法》第十五、十六条规定了刑事赔偿的范围:
  (1) 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2) 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3)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4) 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6) 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7)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同时规定了国家不承担刑事赔偿责任的几种情形:
  (1) 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2) 依照刑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3) 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4) 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5) 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6)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赔偿义务机关
  根据《国家赔偿法》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分以下几种情形;
  (1) 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 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3) 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4) 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请求人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要求,逾期不予赔偿或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设立赔偿委员会,由人民法院三名至七名审判员组成。
  赔偿请求人要求国家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不得向赔偿请求人收取任何费用。
  赔偿费用
  国家赔偿的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由各级财政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分级负担。
  《国家赔偿法》第32条规定了国家赔偿的时效:"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
  《国家赔偿法》第33条规定了涉外国家赔偿的原则:"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的,适用本法。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的所属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该国国家赔偿的权利不予保护或者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的所属国实行对等原则。"这一原则性规定既体现了中国对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权利的尊重,同时也有利于维护中国的主权和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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