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知识百科 > 环境行政责任
知 识 详 解
环境行政责任
发布者:lsfwadmin   浏览量:33534   发布时间:11-08/16:08
  环境行政责任,是指违反了环境保护法,实施破坏或者污染环境的单位或者个人所应承担的行政方面的法律责任。环境行政责任的主体可以是行政相对人,也可以是环境行政主体。环境保护法主要规定了环境行政相对人的环境行政责任。
  (一)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
  1.行为违法。指行为人实施了违反环境保护法的行为。
  2。行为人的过错。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也是承担行政责任的必要条件。实践中,对环境的破坏多表现为故意,对环境的污染多表现为过失。
  3.行为的危害后果。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危害后果不是承担行政责任的必要条件。在此情况下,违法行为如环境保护法第35条第1—5项的行为即使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也要承担行政责任。但在另一些场合,必须产生了危害后果才承担行政责任。
  4.违法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即违法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必须存在内在的、必然的联系,而不是表面的、偶然的联系。当然,在不以危害后果为必要条件的场合,则不存在因果关系的问题。
  由此可见,行为违法和有过错,是行为人承担行政责任的必要条件;危害后果和违法行为与危害后果的因果关系,在法律明文规定的场合才成为行政责任构成的必要条件。
近期知识推荐
热门知识排行
  • 软件登记(35103)
  • 借款合同(34020)
  • 环境行政责任(33535)
  • 著作权主体(33284)
  • 赠与合同(33197)
  • 租赁合同(33053)
  • 仲裁委员会(32938)
  • 合 同(32550)
  • Copyright 2013-2016 重庆法云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渝ICP备13004283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渝B2-20150001    技术支持:重庆法云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顾问:重庆锦世律师事务所

    渝公网安备 50010302000154号